3月29日下午消息,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18)京0105民初3226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称,金明后公司撰写了52篇贬损我公司商誉的文章,并发表在该网站上,文章包含大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诋毁我公司声誉的内容。金明后公司作为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主体,其捏造、散布涉案文章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二公司的商誉和“腾讯”的品牌价值,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首先,我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营的业务并不相同或相近,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涉案文章均系我公司后台系统从其他新闻平台网站自动转载所得,不具有针对性。同时,部分文章内容属于腾讯产品的使用者对产品服务使用的感受或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属于消费者的言论自由,并非虚假信息。
法院裁判结果中显示,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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